第十一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义务教育经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农村和贫困地区、民族地区的转移支付。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将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全部用于义务教育。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