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学校及其周边治安管理,及时制止和查处危害学生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加强学校周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交通警示和限速标识、施划人行横线,在交通复杂路段学校的上学、放学时段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三)加强对校车及驾驶人员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四)协助学校开展治安防范、消防和交通安全知识教育。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学校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抽查,督促指导学校规范消防安全管理,协助指导学校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培训教育工作。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