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二章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第十条有效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载运学生车辆、船舶及其他交通工具的安全管理,依法取缔无牌无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船舶及其他交通工具,及时制止和查处超速、超载等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