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和完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机制;
(二)制定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目标管理,完善学校安全工作考核机制;
(三)组织开展安全知识培训;
(四)定期组织对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
(五)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制度和措施;
(六)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七)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