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学校安全管理经费投入,设立学生人身伤害赔偿准备金。学生人身伤害赔偿准备金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