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本条例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高等学校。
本条例所称学生是指在前款学校就读的受教育者。
本条例所称教职工,是指学校的校长、教师、职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本条例所称人身伤害,是指死亡或者肢体残疾、组织器官功能障碍及其他影响人身健康的损伤。
本条例所称重大伤害事故,是指发生学生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以及3人以上群体性的受伤害事件。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