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有效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以及学校举办的短期培训班和非全日制在校学生的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