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四章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承担与损害赔偿第三十九条有效学生人身伤害赔偿的范围,应当根据人身伤害事故的具体情况依法确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