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四章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承担与损害赔偿第三十八条有效因学校教职工在履行职务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