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规章制度和纪律,实施危害他人或者自身行为的;

(二)行为具有危险性或者违反学校规定擅自租住房屋,学校、教师已经告诫并要求纠正,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