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下列情形造成学生人身伤害后果的事故,学校已经尽到管理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或者期间发生的;

(二)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三)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