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三章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调解委员会在调解学生人身伤害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应当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对有可能引起治安纠纷、刑事案件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