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三章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调解。当事人双方同意延期的,可以再延长30日。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已经提起诉讼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协议书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对调解协议书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产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