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三章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可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提交所在地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