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发生重大人身伤害事故的,由学校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教育、公安、应急及有关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45日内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意见,情况特别复杂的可以顺延15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涉及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扰事故调查。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