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三章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受伤害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以参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调查处理,有权了解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及相关调查处理的情况,学校及有关部门应当如实告知。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