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属于重大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立即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