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三章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医疗机构对遭受人身伤害的学生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和治疗,不得拒绝、推诿或者拖延。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