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三章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第二十条有效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救护受伤害学生,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保护事故现场,保全相关证据,通知受伤害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保险公司。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