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单位或者个人为学校建设校舍以及为学校提供设施、设备、产品、服务的,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省的相关标准。在学校内施工作业或者开展其他活动的,应当遵守学校的安全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管理,采取安全保障措施,不得危及学生人身安全。在学校周边施工的,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证学生人身安全。
实习单位接收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实习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