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二章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第十三条有效生态环境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周边环境的监督管理,防止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和电磁波辐射等污染源对学校、学生造成污染。对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的,应当督促有关单位采取措施处理;对造成严重污染的,应当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害。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