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自然资源、水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及其周边进行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危险性评估,对存在地质灾害、洪涝灾害等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对情况危急的应当及时划定危险区,在危险区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识,并予以公告。

校园周边的水域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水域安全防护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危险区域应当设置明显警示标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