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广电、电影、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应急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学校及其周边地区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制止并依法查处下列影响学生人身安全的行为:

(一)进行易燃、易爆危险品项目建设或者项目的建设、生产会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等危及学校和学生安全的;

(二)依傍学校围墙搭建建(构)筑物的;

(三)在中小学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设立歌舞厅、电子游戏室以及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等限制未成年人进入的营业性场所的;

(四)在中小学校门前及其两侧50米范围内摆摊设点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制止和查处的危及学校和学生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