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传染病、饮用水卫生安全、教学和生活环境卫生安全等的监督检查。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学校的食品药品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为学校及学生提供食品药品的生产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学校食品药品安全教育的指导。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