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绿化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擅自移栽古树名木和天然原生珍贵树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非法购买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移栽的,没收树木或其变卖所得,可并处购买价1至3倍的罚款;擅自移栽致使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死亡的,处评估价3至5倍的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