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绿化条例/第三章 绿化责任第十三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绿化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一切宜林、宜竹、宜草、宜花的地段必须确定绿化期限,并按规定限期绿化。对沙化土地要按规划积极治理或实行封禁保护。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