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绿化条例/第三章 绿化责任第十四条有效已划给农村村民植树种草的自留山、责任山,由农村村民负责绿化。用于绿化的自留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确认使用权,归农村村民长期经营。用于绿化的责任山,应签订承包合同。自留山和责任山的绿化期限,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根据本县的绿化目标确定。对已退耕还林的坡耕地,县级人民政府应确定林地权属,颁发林权证。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