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负责城市轨道交通的投资、建设、运营等工作。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气、通信等相关单位,依法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建设和运营。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