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资金的保障,促进城市轨道交通可持续发展。

鼓励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