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应急管理、气象、国防动员、水务、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