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劝阻和制止;造成损失或者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