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0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