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并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