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乘客拒不接受安全检查且强行进站,或者拒不补交票款且强行出站,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0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