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