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