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作业单位或者个人未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并经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未按照安全防护方案作业、未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立即改正,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