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区与设施管理第十七条已修改在特别保护区内不得进行外部作业活动,但以下情况除外:(一)市政、园林、景观等公共工程及其应急抢修工程;(二)经依法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和场站周边综合开发工程、城市轨道交通相关连通工程;(三)在特别保护区设立前已经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四)取得规划许可的建(构)筑物改建、扩建工程。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