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在特别保护区内不得进行外部作业活动,但以下情况除外:

(一)市政、园林、景观等公共工程及其应急抢修工程;

(二)经依法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和场站周边综合开发工程、城市轨道交通相关连通工程;

(三)在特别保护区设立前已经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

(四)取得规划许可的建(构)筑物改建、扩建工程。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