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区与设施管理第十八条已修改敷设在轨道交通保护区范围内的地下管线,其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加强管线巡查、维护和管理。检查维护管线需要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配合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