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敷设在轨道交通保护区范围内的地下管线,其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加强管线巡查、维护和管理。检查维护管线需要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配合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