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六十二条有效制定和修改后的地方性法规实施满二年的,有关地方性法规实施机关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6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