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五十八条有效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和废止程序,适用本条例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地方性法规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地方性法规文本。地方性法规被废止的,除由其他地方性法规规定废止该地方性法规的以外,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6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