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性法规,应当提供地方性法规文本、说明和必要的参阅资料。

地方性法规经批准后,常务委员会发布地方性法规的公告应当载明该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批准机关和通过、批准、施行的日期;经过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依次载明修改机关、修改日期。

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的地方性法规,从公布到施行的日期,一般不得少于六十日。

地方性法规经批准后,该地方性法规文本以及发布的公告、草案的说明、修改情况的说明等,应当及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在荆门人大网公布,并于十五日内在《荆门日报》上刊登。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