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解释第五十二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拟订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的意见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6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