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解释第五十三条有效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性法规解释作出后,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七日内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性法规解释的公布适用本条例第五章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6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