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解释第五十一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专门委员会以及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要求。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6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