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提案人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
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以及有关方面应当提前参与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了解情况,提出意见。
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以及推动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起草。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