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一节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第十五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实施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情况。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6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