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二节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第十七条有效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涉及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涉及多个行政管理部门的,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单位应当主动向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报告起草工作情况。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6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