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是城镇燃气安全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中涉及燃气安全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做好服务区域内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燃气压力管道、压力容器和气瓶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负责督促气瓶充装单位建立气瓶充装信息化管理系统。负责燃气燃烧器具、链接管、调压器等产品质量的监管,以及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强制性产品的认证监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从事燃气运输的企业、车辆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工业和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民爆行业燃气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工业和科技行业加强燃气安全生产工作。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燃气汽车加气站和餐饮、住宿等经营服务场所燃气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
教体部门负责各类学校、幼儿园以及教体部门管理的培训机构燃气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燃气领域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等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燃气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城镇燃气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