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协调解决城镇燃气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组织燃气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辖区内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