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燃气经营者向高层民用建筑及其地下部分的用户提供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燃气经营者利用机动车辆或者其他运输工具流动销售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